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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会慰问实施办法
2021-01-26 浏览次数:91

    为体现医院工会大家庭的温暖,贯彻和谐建院的精神,做好工会慰问工作和规范慰问经费的支出,使工会经费真正惠及工会会员,按照山东省总工会《山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(试行)》文件精神,特制定此实施办法。<!--?xml:namespace prefix="o" ns="urn:schemas-microsoft-com:office:office"--><!--?xml:namespace-->

一、慰问对象

附属医院编制在职职工会员。

二、慰问经费

由工会经费支出。

三、慰问标准

1.工会会员结婚、符合计生政策的生育给予不超过600元的慰问品。

2.工会会员因病住院(一年内多次住院的限慰问一次),给予不超过600元的慰问金或慰问品。

3.工会会员去世时,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慰问金;其直系亲属(限于配偶、父母、子女)去世时,一次性给予1000元的慰问金。

4.工会会员退休离岗,可以发放不超过2000元的纪念品。

5.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、意外事故等原因致困时,工会根据会员困难情况可以给予每人次不超过3000元的慰问金,每人每年不超过6000元。

6、逢年过节,根据年度工会经费财力情况议定发放标准,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。

四、慰问办法

1.工会会员结婚、符合计生政策生育的慰问,由会员所在科室安排有关人员前去慰问,并给予慰问品,向本人表示祝贺。

2.工会会员因病住院的慰问,住院期间由会员所在科室安排有关人员前往探望慰问,并给予慰问金或慰问品,如在外地住院不便探望的可事后进行慰问。

3.工会会员退休离岗,会员所在科室可以组织座谈会予以欢送,座谈会可购买适当的干鲜水果等食品,同时发放纪念品。会员为科室负责人或正高职称人员的,由医院工会组织座谈会,并发放纪念品。

4.工会会员去世,医院工会前去慰问并给予慰问金。工会会员直系亲属去世,由会员所在科室安排有关人员进行慰问,并给予慰问金。

5.慰问工作要做好统筹安排,不得重复慰问,经费不得重复使用。

6.所有工会会员的慰问,需要医院领导参加的,由工会予以协调。

五、经费报销手续

科室填写慰问审批表,并附相关证明材料,经科室负责人、工会主席签字后,至工会财务部门报销。

六、附则

1.本实施办法2019年1月1日起执行。

2.本实施办法由医院工会负责解释。

附件: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工会会员慰问审批表

 

2019年3月23日

    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工会委员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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